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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經採認者,始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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