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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經認定之結果,僅缺分學科、分領域或分群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學分證明。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學分證明後,得檢具修畢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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