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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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