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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前條所定幼教專班之招生,應擬訂相關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載明於簡章;其招生應以公開考試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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