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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招收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每班以四十五人為原則,師資生名冊及相關資料,應由學校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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