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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置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五人以上;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每增設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增置專任教師一人;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師培中心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之教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學或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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