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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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