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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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