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