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貸並完成簽約者,依所簽契約規定辦理。但留學生與承貸銀行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貸款契約之撥貸方式、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原貸款契約之寬限期,或依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貸款契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