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海外臺灣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經董事會決議,連同當地國同意停辦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