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海外臺灣學校之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辦學成本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者,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