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董事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選聘、解聘、連任等事項。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事項。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事項。四、關於學校停辦、解散及清算事項。前項董事會組織章程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