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管理人:指由校長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二、個人資料稽核人員:指由校長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三、所屬人員:指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前項第一款管理人與第二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