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境外臺校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七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境外臺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