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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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