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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創辦人由捐助人任之,並應為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創辦人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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