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報本部審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