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部備查。會計年度終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