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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統計表、學生及教職員名冊,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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