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