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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
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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