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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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