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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生。
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
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於當年度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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