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於當年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