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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本部同意籌設後三個月內,遴選適當人員,檢附其願任同意書,報經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聘任之。
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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