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