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出廠年限逾十年者:適用或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出廠逾十年遊覽車,應隨車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之規定。
二、出廠年限逾十二年者: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外,適用或準用上開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出廠逾十二年遊覽車,不得行駛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九十公里之規定。
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
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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