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就任前及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中心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中心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