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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
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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