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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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