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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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