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