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該等第獎座,並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
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