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補習班對其保存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