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