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
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習班樓層之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