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四、負責人姓名。五、核定辦理之類科。六、核准日期、文號。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