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境外招生,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核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一、立案證明書影本。
二、核准立案名稱及其英譯。
三、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入、退班及請假規定;請假時數不得逾該期課程時數四分之一。
(二)研習許可式樣,並載明研習許可效期、課程修業起訖時間、報到期限、授課地點、負責人姓名、聯絡電郵及電話。
(三)最低修課時數,每週至少十五小時。
(四)收、退費基準。
(五)爭議時之申訴處理。
四、課程類別及課程大綱。
五、使用之教材清單。
六、授課教學人員名單及學經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