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具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應檢具外國護照及停、居留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短期補習班報名。
外國人自境外向經核准招收華語研習之短期補習班報名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外國護照影本。
二、研習申請表。
三、研習計畫書。
四、具備足夠在臺修業期間所需之財力證明書(三個月期課程應至少具備新臺幣十五萬元)。
外國人未滿十八歲或曾於國內研習華語課程期間有違法情事者,不得自境外報名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