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申請補助之終身學習機構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檢附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