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補助經費: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四、課程內容依第三條所定終身學習課程範圍為原則。五、中央主管機關重要政策推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之需要,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