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