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一、志工:(一)青學獎:頒給獎狀。(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