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優獎勵之。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