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