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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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