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部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