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四、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前項第五款之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