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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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