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三、提供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意見。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