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性評量。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